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构筑物高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三)实施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