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

(二)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构筑物;

(三)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供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四)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或者专用码头;

(五)损坏、擅自移动、涂改电力设施标志;

(六)在火力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进出水口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

(七)在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筏、挖沙取土;

(八)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规定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违章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擅自在电力杆塔上搭挂各类缆线、广播器材和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十)向导线抛掷物体;

(十一)擅自在电缆沟道中铺设各类缆线;

(十二)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钓鱼、燃放烟花鞭炮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