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和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