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规划在后者承担迁移、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