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将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节能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