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能源审计工作。能源审计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并按照权限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可不再进行能源审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