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提高秸秆能源化利用率;提倡节约高效用能,更新和淘汰高耗能农业机械、设备设施,推动农业清洁生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