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用能与节约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实施钢铁、电力、石油加工、化工、煤炭、建材、造纸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限期淘汰落后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编制实施用能规划或者节能方案,开展节能和循环化改造,发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级利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