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完成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编制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方案,报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