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完成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

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编制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方案,报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