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处方成份和处方量投料,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