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