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