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五项之一的、第十五条三款之一的、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