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五项之一的、第十五条三款之一的、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