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对不通晓通用语言文字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为其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