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下列紧急情况时可以及时决定予以法律援助:

(一)可能激化矛盾,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当事人面临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危险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