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借、出租或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