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市水主管部门供水指令,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的,应负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