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过源水费标准收取源水费的,由水主管部门没收超收部分源水费,并处超收部分源水费三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