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容貌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