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容貌整洁。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避免载运物遗洒、飘散。不得在道路和主次干道两侧空地清洗机动车辆。市政公用部门应当将已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的机动车辆清洗经营者的信息,告知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