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歌舞厅、体育场馆、公园景点、贸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容貌整洁,管理、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