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不得变更其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禁止假冒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义生产农产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