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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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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
第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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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