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综治组织第六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社会治安隐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和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