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