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