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不良后果,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其主管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