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公安、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信企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的监管,加强网络平台管理,预防和打击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盗窃、违法销售、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