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没有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恢复供气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立燃气抢修设施设备,配备抢修人员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或者未按要求开展抢修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