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不符合条件的燃气器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有关器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燃气器具未提供安装维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