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章 供气用气第四十条已废止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和供用气合同约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二)进行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装修、装饰活动;(三)擅自拆除、改装燃气管道及设施;(四)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五)擅自拆卸钢瓶角阀等附件,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六)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