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章 供气用气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瓶装燃气服务点不得兼营与燃气无关的业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