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已竣工投入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接驳、抢险、维修等作业由管道燃气企业自行承担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