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供气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工程燃气管道与市政燃气管道的接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