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比例百分之七十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并适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高散装比例。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速技术改造,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装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逐步提高散装比例。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