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引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以作为研发、开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