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