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工艺或者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