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四章 技术转移人才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技术转移人才的引进、培养规划和政策,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人才。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