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人才、设施、技术等资源,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鼓励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鼓励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办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