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二章 技术转移主体第十二条有效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进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开展技术转移的协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