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二章 技术转移主体第十一条有效鼓励技术转移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采取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对价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