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