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