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