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拨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监 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