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