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所辖的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机关对有关民族乡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乡的实际情况。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民族乡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民族乡经济文化事业。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