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人才队伍建设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