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