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管理,健全文化网络,积极培养文艺创作人才,鼓励文艺创作,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城乡居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机关加强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间文化、民族文化、历史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研究传承工作,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自治县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征集工作。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